遗失声明
弥渡县弥城镇南屏街32号附1号徐鸿泰、刘秀芬户,于2000年11月6日经批准取得坐落于弥城镇南屏街32号附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,证号:弥国用(2000)字第0906号,该宗地面积为:229.1平方米。因产权人保管不慎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,徐鸿泰、刘秀芬郑重承诺: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过该宗土地使用权抵押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。
特此声明!
声明人:徐鸿泰、刘秀芬
弥渡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
2020年8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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